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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
(适用2023届本科毕业生)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院2023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综合排名推荐及教授联名推荐工作,依据《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三条 学院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20%以内,专业报名人数不足专业指标数的可以适当顺延。
第四条 学生综合排名成绩结合学生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创业实践、学科竞赛、文体特长等进行评定,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综合排名成绩的构成
综合排名成绩(T)=专业素质分(T1)×80% + 实践创新能力总评分(T2)×20% - 附加扣分。
(二)专业素质分的计算
学生专业素质分以教务系统中学生在校期间前三年必修课按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
具体计算公式为:
T1 =
(三)实践创新能力分的计算
实践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及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素养,主要考查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科研成果评分(C1)、学科竞赛评分(C2)、社会工作评分(C3)、实践活动评分(C4)、外语应用能力(C5)、计算机应用能力(C6)、文体特长(C7)七项指标。其计算公式为:T2= C1 + C2 +C3 + C4 + C5+ C6+ C7。
该项分数T2以100分封顶,如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科研成果评分(C1)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湘潭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按表一加分(论文与所申请推荐学科没有关联的不加分),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
表1:科研成果评分(C1)
SCI、SSCI、EI、 |
国家 核心期刊 |
国内学术会议论文 |
国家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授权 |
公开 |
20 |
10 |
6 |
20 |
10 |
5 |
2、学科竞赛和科研项目评分(C2)
参加学科竞赛获奖,或承担科研项目,按表2、表3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参加不同类别的竞赛,或同一类竞赛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其中最高分,不累加。
表2: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C2)
级 别 类 别 |
国家级 |
大区级 |
省部级 |
校级 |
科技 竞赛 获奖 |
一等奖 |
10 |
8 |
7 |
5 |
二等奖 |
8 |
6 |
5 |
4 |
三等奖 |
6 |
5 |
4 |
3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表3:科研立项评分(C2)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在研 |
4 |
2 |
1 |
合格 |
6 |
4 |
2 |
优秀 |
10 |
8 |
4 |
3、社会工作评分(C3)
大学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级及以上组织表彰的(主要指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按表4加分。大学期间,多次获得同一级别表彰的只加1次分,不累加;同一称号不同级别的按最高表彰级别计分,不累加。
表4:社会工作评分(C3)
国家级表彰 |
省(市)级表彰 |
学校级表彰 |
10 |
4 |
1 |
4、实践活动评分(C4)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奖的,按表5加分。同一实践活动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不同社会实践项目获得奖励的可累计加分。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参加国际实习组织等表现突出的,经推免工作审核小组审核认定,可酌情给予1-3分。
表5:实践活动评分(C4)
级别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学校级 |
一等奖 |
10 |
5 |
3 |
二等奖 |
8 |
4 |
2 |
三等奖 |
6 |
3 |
1 |
5、外语水平(C5)
通过英语六级加2分,雅思6.5分、托福95分以上加4分。
6. 计算机水平评分(C6)
计算机水平按学生通过最高等级加分,不累计加分。
表6:计算机水平评分(C6)
类 别 |
三级(中级程序员) |
四级(高级程序员) |
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
2 |
3 |
程序员考试等级证书 |
3 |
4 |
7. 文体特长(C7)
参加文体活动并获奖的,按表7加分。不同级别的按最高表彰级别计分,不累加;多次获得同一级别表彰的只加1次分,不累加。
表7:文体特长评分(C7)
级别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一等奖 |
8 |
4 |
二等奖 |
6 |
3 |
三等奖 |
4 |
2 |
(四)附加扣分
有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的,每1学分扣0.2分。
第五条 对于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学院在学校核拨的奖励指标范围内直接进行推荐:
(一)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2.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2.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3.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2.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2.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六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不受综合排名的限制,由三名以上本院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推荐信中必须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综合表现:
(一)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二)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申请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须在院内公示三天。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按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九条 在综合成绩排名推荐中,对学生科研论文、学科竞赛等学术成果应着重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审核后可以认定,但应从严把关,做好公示)。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须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的,应按照教授联名推荐专家审核的流程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 推免工作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报名参加本学院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学院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申请。学院对本校教职工子女在本院参加推免的情况应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当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湖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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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